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审查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适用本条例。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废止规章,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