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

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