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授权在特定范围内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职权处理本行政区域的对外交流合作事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