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的上述建筑、场所和设施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