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南海泉域水资源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二)建设污染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

(三)建设储存剧毒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四)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