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火山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火山监测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火山短期与临震、临喷预测方案,建立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火山监测预测能力。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火山监测,及时向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海域地震监测情况,提高地震海啸监测预警能力。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