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机制,落实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