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机制,落实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