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未按规定查处管辖范围内的统计违法行为的,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查处,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