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经济效益、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价,涉及现行统计指标的,应当统一使用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的统计数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考核评价对象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指标的行政记录、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规范统计基础工作,保障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真实准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考核评价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与评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