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大清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编制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农业、气象、旅游等规划,应当与大清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