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忻州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清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灾害以及管理执法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共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联动机制。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