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通过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及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