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通过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及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