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