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鼓励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