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要求,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发挥其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促进文化事业、文旅产业协调发展。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传承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创新传播方式,拓展新媒体传播渠道,弘扬红色文化。

禁止以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存。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