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