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集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设有专职卫生监督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二)设置统一的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及符合卫生管理规范的废弃物集中收集垃圾房(箱),并定期清洗;
(三)保持市场内地面干燥、清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搭盖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四)保持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及设施的正常使用,达到市政公厕二类及以上标准;
(五)规范市场车辆停放,确保市场道路畅通。
集贸市场内的摊位经营者应当配备垃圾收集容器,不乱扔垃圾、乱排污水,不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经营,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