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县城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物的车辆,应当有防护设施,避免泄漏、遗撒。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