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按月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服务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规划明确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私自改为他用。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