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建设单位在与物业服务人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