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三十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服务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全体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