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