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及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十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并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二)具备水、电、气、通信等基本使用功能;(三)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物业用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