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并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二)具备水、电、气、通信等基本使用功能;

(三)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物业用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