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织编制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规划,建立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