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对象,包括:
(一)芦笙、芦笙柱的传统制作工艺;
(二)芦笙打同年、芦笙踩堂舞、芦笙比响等芦笙文化传统习俗;
(三)芦笙音乐、芦笙舞蹈等芦笙表演艺术及相关知识产权;
(四)斗马马匹繁殖、驯养技术;
(五)斗马、赛马等传统习俗;
(六)用于举办芦笙和斗马活动的场地,包括芦笙坪、芦笙堂、坡会场以及斗马场等;
(七)与芦笙和斗马相关的民族服饰、银饰和马匹饰物等物件的传统制作工艺;
(八)芦笙和斗马文化节庆品牌;
(九)其他芦笙和斗马文化表现形式。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