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行驶时未佩戴安全头盔、搭载他人或者驾驶未经统一编号和标识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在箱体外部装载货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