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向收件人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投递费用,在完成投递前录入或者上传虚假的投递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