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结合道路交通通行情况、劳动强度等因素,在不少于正常派件所需劳动时间的前提下,科学确定派件数量和时间。

快递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发现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并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快递企业被用户投诉、申诉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调查。从业人员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快递企业不得以罚款或者其他克扣工资的形式要求从业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