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快递条例/第二章 保障促进第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为快递企业上门服务提供车辆通行、临时停靠等便利,不得对快递服务收取不合理费用。快递从业人员和车辆在进入上述区域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单位对作业时间、通行路线、停靠区域等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