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市、仁寿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