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将配建停车场改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擅自减少机动车停放车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减少一个机动车停车泊位处二百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减少非机动车停放使用面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减少一平方米处十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