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城市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一停车泊位处二百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城市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车辆停放的,或者擅自涂改、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标志、标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涉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的行政执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余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