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二)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管线密集区域;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所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区域;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三十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其他不得设置的区域。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