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选择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形式的,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以及成员股具体类型、总股数、股权比例和实行股权动态管理或者静态管理等股权设置具体方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表决决定。

设置集体股的,集体股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分红主要用于处置原集体遗留问题、化解村级债务、社会保障支出、必要的公益性支出和增加集体积累以及发展集体经济。

未设置集体股的和选择经济合作社组织形式的,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