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洞庭湖区水利管理的主管部门,省洞庭湖水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工作。

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管理工作。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洞庭湖区水利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