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洞庭湖区从事水资源利用、水资源保护、水工程管理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洞庭湖区,是指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确定的本省境内洞庭湖水域及其周围平原区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尾闾地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