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规划港区内不得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能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听取港口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