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运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分别负责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