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单位负责人不得指使、胁迫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