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代理记账机构的负责人和委托人的负责人审阅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账机构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