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单位的预留印鉴、支付密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当按规定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