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