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