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被审计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