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财政、财务收支较大的地区或者重点部门、单位派出审计特派员。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