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全体会议上作说明,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并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主任会议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暂不付表决。提案人认为应当交付表决的,可以就有关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付表决。

被任命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