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人事任免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