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江河、湖泊、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