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将保护、传承、发展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政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族民间医药管理、保护和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民族民间医药管理、保护和促进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