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规划设计的使用功能、使用年限、服务人口规模与结构等因素,配套建设多功能运动场地、健身步道、球类设施、室外健身器材等适合公众广泛参与的健身设施。已建成公共场所未配置全民健身设施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设。

鼓励在文化娱乐、商业服务、旅游休闲等项目综合开发时,同步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推进智慧健身步道等智慧健身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